2007年2月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新知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国家发改委:法院应亮证收费并接受社会监督
李立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加强对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社会诉讼费用负担。通知强调,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通知要求对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根据办法规定的收费幅度,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支出情况和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提出意见,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